上海华闵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恺时浦(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闵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2768号
原告:恺时浦(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王云,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华闵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663号358幢210C室。
法定代表人:曾智超。
原告恺时浦(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闵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恺时浦(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恺时浦(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贾婷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黄小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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