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2财保95号

申请人:李涛,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飞,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5603U。

法定代表人:蒋根娣,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李涛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并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41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李涛提供41万元的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1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李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晓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素云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