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5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
法定代表人:蒋根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邨,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仁启,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桑仁启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8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二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瑾
书 记 员 姚 静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