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执11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费礼国,男1966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秦松,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
法定代表人:蒋根娣。
本院在执行费礼国与秦松、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多轮报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证券等。2020年3月19日,本院临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秦松在本辖区有不动产登记记录。目前该房产已经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且该房屋产权尚有争议。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2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国庆
审判员  管国民
审判员  崔 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