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领世瑞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领世瑞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50348号 原告:北京领世瑞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9号1幢4层403、4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9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北京领世瑞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领世瑞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领世瑞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史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