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1833号之三
原告:商丘合一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被告:***,女,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商丘合一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商丘合一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合一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合一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商丘合一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王艳梅
人民陪审员 郭银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