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1833号之四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对原告商丘合一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403民初183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1403民初183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倒数第二行“减半收取1682元”补正为“减半收取1682元,财产保全费1285元,共计2967元”。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王艳梅
人民陪审员 郭银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