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石骜,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正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苏胖妹。
被告:安庆市众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苏俊。
被执行人: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天柱山路交汇处天娇花园4幢三层一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8530486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胖妹,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蔡红姣,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苏俊,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高爱芳,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苏俊妻子。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丁爱红,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妻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正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众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胖妹、蔡红姣、苏俊、高爱芳、***、丁爱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划拨***、丁爱红、安庆市众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168.53元,其中15353元作为(2021)皖0811民初837号案件受理费,1472.53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余款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爱红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苏胖妹、蔡红姣名下位于宜秀区,以上房产存在在先查封、抵押。本院暂未发现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