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正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胖妹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执保271号
被保全人:安徽正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南路。
法定代表人:苏胖妹。
被保全人:苏胖妹,男性,汉族1979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保全人:蔡红姣,女性,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保全人: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潘生。
被保全人:苏潘生,男性,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保全人:丁爱红,女性,汉族1977年12月0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保全人:苏文,女性,汉族1999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保全人安徽正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胖妹、蔡红姣、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潘生、丁爱红、苏文财产保全一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0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存在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紧急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正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胖妹、蔡红姣、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潘生、丁爱红、苏文名下银行存款3602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洪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