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90861P。
法定代表人:叶韧。
被执行人:安徽正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南路27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6408748H。
法定代表人:苏胖妹。
被执行人:苏胖妹,男,1979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蔡红姣,女,1977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众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袁东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5068841F。
法定代表人:苏俊。
被执行人:苏俊,男,1965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付东闯,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天柱山路交汇处天姣花园4幢三层一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85304865。
被执行人:苏潘生,男,1975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丁爱红,女,1977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苏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803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14824.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