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执882号
被执行人:安徽正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蔡红姣,女,1977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众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苏俊。
被执行人:苏俊,男,1965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付东闯,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苏潘生,男,1975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丁爱红,女,1977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苏文,女,1999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803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正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红姣、安庆市众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苏俊、付东闯、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潘生、丁爱红、苏文名下银行存款1443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