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正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南路27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9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姣,女性,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天柱山路交汇处天姣花园4幢三层一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77年12月0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99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80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正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姣、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41228元及利息、罚息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