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3489号 原告:青岛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377号安阳小区4号楼3**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GJCN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易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8530486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被告:***,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求为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25元,剩余诉讼费763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刘 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葛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