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3489号
原告:青岛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377号安阳小区4号楼3**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GJCN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易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8530486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被告:***,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求为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25元,剩余诉讼费763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刘 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葛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