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安庆市八一招待所有限公司、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八一招待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振风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新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刚,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12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南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肖兴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尤宜防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号兴利达大厦十一层E、F座。

法定代表人:尤建玉,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场生,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缑冬冬,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庆市庆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南路景泰花园5号楼C区二层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庆市八一招待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尤宜防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庆市庆九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庆市八一招待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左 红

审 判 员  张秀珍

审 判 员  高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红军

书 记 员  朱 彤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