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执1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中兴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41116445。
法定代表人:苏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劳动报酬15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1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文 凯
审判员 胡斌审判员黄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荣 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