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03民初764号
原告:***,男,1954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苏绮。
被告:**,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鑫
人民陪审员*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