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811民初175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苏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瑞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添瑞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工资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下半年,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安庆军分区工地进行施工工作。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40000元人工工资款,并于2015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予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添瑞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递交证据材料。
经本院审查,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对原告递交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及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
本院认为:***传杰所在的木工班组受雇于被告添瑞公司,在安庆军分区工地提供木工劳务,双方之间缔结的口头劳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缔约各方均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各自义务。以原告***为代表的木工班组依约提供木工劳务,被告添瑞公司应当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因添瑞公司未及时结清劳动报酬,故于2015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该费用为***所在木工班组全体木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清偿,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添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其行为相应的后果。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惠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