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03民初473号
原告:***,男,1954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苏绮。
原告***与被告***、**、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