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

***与方保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11民初324号
原告:***,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贵方,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保满,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1045296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实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方保满、***、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3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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