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终1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戏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苏斌,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实贵,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戏艺术职业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戏艺术职业学院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戏艺术职业学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戏艺术职业学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49元,减半收取10724.50元,由上诉人安徽**戏艺术职业学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大庆
审判员 殷 平
审判员 陈铜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汪祝芬
书记员吴文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