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利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保32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百子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T6MJM06。

法定代表人:方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集贤北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10452960G。

法定代表人:孙实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利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6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价值166万元的财产,并以保单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红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