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

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执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10452960G(1-4)
法定代表人:孙实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P1F9W91
法定代表人:黄青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80036.29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池州仲裁委员会(2021)池仲字第00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到庭)。经多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京东等)、证券、股权、保险、不动产等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网络资金)账户进行冻结,其名下的车辆已在其他案件登记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而进行处置。到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线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另查到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多起案件未履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敦胜
审判员  汪 磊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