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

***与***、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民初129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满年,上海中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孙实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慧苗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菁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