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民初129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满年,上海中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孙实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慧苗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菁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