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钱与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02民初1228号
原告:胡章钱,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贵,总经理。
被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59号办公楼二楼。
负责人:***,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初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章钱与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钱于201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章钱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