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岳西县杭徽架业有限公司、伍鹏飞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2541号
原告:岳西县杭徽架业有限公司,住岳西县天堂镇叶畈村大庙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85214293B。
法定代表人:吴代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伍鹏飞,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市。
被告: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潜山市梅城镇新建西区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349757391。
法定代表人:许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岳西县杭徽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伍鹏飞、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岳西县杭徽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西县杭徽架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西县杭徽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7元,减半收取计1313元,由岳西县杭徽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储诚建
书 记 员 邓 彬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2541号
原告:岳西县杭徽架业有限公司,住岳西县天堂镇叶畈村大庙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85214293B。
法定代表人:吴代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伍鹏飞,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市。
被告: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潜山市梅城镇新建西区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349757391。
法定代表人:许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岳西县杭徽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伍鹏飞、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岳西县杭徽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西县杭徽架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西县杭徽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7元,减半收取计1313元,由岳西县杭徽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储诚建
书 记 员 邓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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