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4民初2227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山市彭岭法务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技园内,统一信用代91340824734975739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山一建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潜山一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间具有劳动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原告前往被告公司打工。该公司在***××工业××大道××号的“安徽出发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有一工程项目,原告在该工程中从事水电及消防安装工作。2020年10月29日下午3时00分左右,原告在工地安装时,不慎从7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随即原告被送往潜山市中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骨折,行手术治疗。2020年11月29日出院。原告认为,被告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与原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工伤认定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潜山一建司辩称:1、本案应当仲裁前置,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于法无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性质为劳动争议,依据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仲裁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不经过劳动仲裁是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到法院去起诉,按照我国《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其中协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只有经过仲裁,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原告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于法无据,法庭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2、原告诉称不实,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诉称“2020年7月,原告前往被告打工”不属实,原告从来不在被告处上班。被告承包的安徽出发吧体育用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甬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工程内容为车间一、车间二、桩基础。并未承揽消防等安装工程。原告诉称的从事安装工作,并不是被告承包的工程范围。原告诉称为了工伤认定需要,才诉求确认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其诉讼目的非正当性。安徽出发吧体育用有限公司消防等安装工程是由安徽出发吧体育用有限公司单独另行发包给潜山丰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揽的,与被告无关,原告诉称从事安装工作受伤,并非是被告指派的。充其量是承揽消防等安装工程的单位潜山丰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指派。据此,原告与答辩人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原告与被告间未形成劳动关系。3、被告随税交缴的并非安装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随税交缴为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被告随税交缴的是房屋建筑土建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不是安装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综上所述,本案程序错误,原告从事安装工作受伤,并非是被告指派。原告与被告间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原告与被告未成立劳动关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从事水电及消防安装工作,2020年10月29日下午3时00分左右,***在工地安装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随即原告被送往潜山市中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骨折,行手术治疗,2020年11月29日出院。原告认为其与潜山一建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本案未经劳动仲裁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应该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方可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陈述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未向法院提交劳动仲裁部门予以立案或不予立案的相关证据。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的事实。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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