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民再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梅城镇新建西区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349757391(1-2)。
法定代表人:许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凤维来,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山一建公司)、凤维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民终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皖民申4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福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在开庭后强令***追究***的赔偿责任,并据此径行改判***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追加***为被告后却未给予***对证据质证、辩论权,程序严重违法,剥夺申请人的答辩权、质证权、辩论权;二审法院超出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且违背被申请人***的意志,涉嫌滥用司法权。1、***在一审第1次开庭后被追加为被告,在第2次庭审中,一审法院没有重新组织***对第1次庭审中的证据进行质证,而二审法院未对一审诉讼程序进行审查,认可一审认定的事实,故该案的诉讼程序自始违法。2、***一直坚称其与***不是雇佣关系,不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其雇主***来。可是在二审庭审结束后,却出现了2017年1月9日的问话笔录,该笔录显示,在舒城县人民法院调解室,本案的代理审判员***对***进行问话“问:***,现在你是否依然坚持放弃追究***的赔偿责任?答:我现在要求***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二审根据***在问话笔录中的所答,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径行判决***的赔偿责任。超过了一审的诉讼请求、二审的上诉请求范围。二审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的辩论权和二审救济权。现***出具说明称“判决书上说***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不属实的”。(二)原审认定***与***系雇佣关系,缺乏证据证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均属错误。1、***的受伤是因潜山一建公司所造成,且系开塔吊临时操作员操作不当的安全生产事故所致。2、以***为领头的“劳务小组”成员均受雇于**来。***为凤维来提供劳务,与凤维来形成了雇佣关系。***与***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从秦福柱手中分发摊到的工资,其实是由***统一从凤维来处代为领取、代为分发的。凤维来从中赚取雇主收益。根据务工小组其他成员严某、张某、贾某、**,以及***新出具的五份《情况说明》及***与凤维来之间核算的工程劳务费数额表与小组人员领取的各自劳务费总额表来看,两者数额基本相等。证明***没有从其他工友处抽取分文差价,他们同为“劳务小组”的合伙成员,系工友关系。据此,一、二审法院在没有***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诉请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仅仅依据凤维来与***之间的《模版单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以及***经***邀请到事发工地工作,并从秦福柱处领取工资的表象,径行认定***与***系雇佣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依法再审,纠正错误。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追加***为被告,却未给予***对第一次庭审证据的质证权、辩论权,程序违法;一审原告***在起诉状、上诉状和一、二审庭审中,一直坚称其与申请人***不是雇佣关系,也未对***提出承担任何责任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当庭向其释明这样做的法律后果后,***仍然坚持不追究***的法律责任。***的上诉理由之一,就是对一审法院认定其与***雇佣关系成立不服。但在二审庭审结束后,***增加了要求***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据此径行作出实体判决,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70809.15元。二审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之规定,确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此项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三百三十三条(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民终1934号民事判决和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宋一
书记员宋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