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友协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友协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A。
  委托代理人胡其明,上海东杰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桂劲超,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景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A。
  委托代理人张B。
  委托代理人唐健,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A。
  委托代理人沈佩国,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友协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三(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友协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友协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友协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44.5元,由上诉人友协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珍
  代理审判员 王  力
  代理审判员 吴  俊
  书  记  员 朱丹丹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案号:(2011)普民三(民)初字第325号 查看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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