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某某祥诉上海景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景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诉人**祥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景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退还上诉人**祥。

  审  判  长 顾克强
  代理审判员 金  成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书  记  员 张  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案号:(2010)闵民二(商)重字第1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