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恒颍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恒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向阳居委会刘西巷6-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MA2MYRU43K。
法定代表人:任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奎星苑综合楼3#楼2幢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41643。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阜阳市恒颍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到位2001583.43元。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翟珂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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