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宏海新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3964号
原告:阜阳市宏海新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邹涛,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太和县。
原告阜阳市宏海新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阜阳市宏海新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宏海新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阜阳市宏海新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康雷雷
书 记 员  戴利影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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