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恢570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杨桥片区天邦大道北侧、茂诚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64223856P。
法定代表人:唐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奎星苑综合楼3#楼2幢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41643。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执恢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苗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