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恒颍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恢579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恒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向阳居委会刘西巷6-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MA2MYRU43K。
法定代表人:任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奎星苑综合楼3#楼2幢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41643。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阜阳市恒颍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14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翟珂珂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