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恒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695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恒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六十铺镇五十铺村102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70940153D。
法定代表人:彭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奎星苑综合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41643。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阜阳市恒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548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71114.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罗运威
书 记 员  张克涛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695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恒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六十铺镇五十铺村102省道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70940153D。
法定代表人:彭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奎星苑综合楼**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41643。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阜阳市恒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548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71114.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罗运威
书 记 员  张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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