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1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飞骑桥巷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561508。
法定代表人:丁汝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益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洋,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阖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工业园创业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金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健(安徽)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394号万通大厦17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树涛。
原审第三人:利辛县荣安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西路南侧环翠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叶凤洁。
原审第三人:利辛县恒安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南侧淝河路东侧翰联时代广场25#楼303。
法定代表人:叶**明。
上诉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辛县阖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健(安徽)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利辛县荣安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利辛县恒安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7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晓非
审判员 李红波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欧阳萍
书记员焦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