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终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伟,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睿,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淮北盛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吴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鲁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秋,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飞骑桥巷二号。
法定代表人:丁汝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安徽海岳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A#7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诉人淮北盛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岳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4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4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88元、上诉人淮北盛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9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冬宁
审判员 葛 侠
审判员 李 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超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