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北矿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特5号之一

申请人:淮北矿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76号淮北矿业办公中心B座8层。

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鹏程,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昕,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周会斌,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上述三位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薇薇,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位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明星,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飞骑桥巷二号。

法定代表人:丁汝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新,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淮北矿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周会斌、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90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21年3月26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申请费400元,由淮北矿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李向荣

审 判 员  郑泽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祁 伟

书 记 员  王 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