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肥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23民初3219号

原告:肥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巢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0505M(2-2)。

法定代表人: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骏,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2914Q(1-1)。

法定代表人:姜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从勇,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豪,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东郊下淀乡杨庄州经济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45579694G(1/14)。

法定代表人:GustavoVIANNA。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徐州市鼓楼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现明,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春洲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748920392N(1-1)。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珺,上海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江峰,男,汉族,1975年4月3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肥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诉被告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第三人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戈班公司)、第三人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梅乐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梅乐喜、人民陪审员李小龙、人民陪审员倪海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骏,被告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从勇、孙宇豪,第三人圣戈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董现明,第三人新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珺、岳江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公司诉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原告与被告肥西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就金寨南路供水管道安装劳务工程签订了一份供水工程劳务分包框架协议,在协议的第二条、第五条中分别约定了:“工程用料主材球墨管材由被告肥西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甲方)提供;因甲方提供的管材、管件质量原因发生抢修事故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按实支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乙方如约使用甲方提供的本案两个第三人(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和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的主材球墨管,于2017年元月完成工程安装施工任务。按照工程及协议要求,管道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通水泵压实验,原告随即于2017年元月开始通水泵压时发生管道漏水事故。原告随即告知包括被告、监理、审计、建设单位、主材生产商(即本案第三人)在内的工程各方现场勘查,初步确定因主材球墨管质量不合格导致五处管道漏水。后原告分别于2017年1月至3月共七次重新组织人员设备在监理、审计、建设单位、业主及相关政府监督机关见证旁证下,更换了本案两个第三人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和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提供的球墨铸铁管材,(其中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提供的管材是全国唯一管长8.15米,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是管长6米),新的主材球墨管重新返工后再次通水泵压全部管道安装工程合格。该项工程已于2017年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至今。原告安装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程主材球墨管分别系由第三人: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和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生产供应。经由国家钢材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生泵压漏水事故的主材球墨管(现存放于原告处)质量不合格,从而导致安装完工后泵压漏水。原告返工完成后,经建设、代建、监理、审计单位各方签证,返工费用共计5424048.52元,其中因第三人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生产供应的主材球墨管不合格导致的返工费用计4070027.8元,因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生产供应的主材球墨管不合格导致的返工费用计1354020.72元。依据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因其提供的主材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全部返工经济损失责任。本案第三人作为主材球墨管生产供应方,无论依据招投标文件约定还是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都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因其生产供应的产品不合格导致原告返工,也应当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返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肥西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返工损失费用共计5424048.52元。二、第三人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对上述原告返工损失费用承担4070027.8元的赔偿责任。三、第三人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对上述原告返工损失费用承担共计1354020.72元的赔偿责任。四、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第三次庭审中,变更诉求为第三人一承担2977091.9元,第三人二承担851497.38元,总计被告自来水公司承担3828589.28元)

被告自来水公司辩称,第一,案涉工程系原告施工,相应的管材由两第三人提供,原告的返工损失应由两第三人承担,第二,原告主张的损失,我们申请法院再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鉴定。

第三人圣戈班公司辩称,第一,法庭认定是合同纠纷,本第三人非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即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原告将我们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并要求我们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对于原告的损失,是否与我们提供的管材质量有因果关系,没有事实证据,对此请法庭查明。第三,原告要求的损失金额没有法律依据,对此请求法庭查明。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于本第三人申请。

第三人新兴公司辩称,首先,不同意原告对我们第三项的请求,理由:原告是由合同纠纷列为第三人,法律地位是无独三,原告直接向我们提出给付之诉,故原告的这项请求不符合相关诉讼程序规定。第二,芜湖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原告提出的请求实际上是把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混在一起,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第三,芜湖公司是与合肥供水集团公司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从合同看,和原告以及本案被告的主体都没有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本案的原告并不能直接要求芜湖公司承担责任。且芜湖公司与肥西供水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对于原告所称的漏水问题,并不能证明是由芜湖公司过错造成。第五,原告主张的返工费用,这不是其损失,实际是其经济收入,返工费用基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进行的商事行为可能取得的经济收入,金额必须是合理、公平的,但这绝对不是原告的损失。原告的证据材料反映了我们公司的漏水点,而列出的返工项目工程量及计算的金额涉及费用135万元,也就是返工27米,折合每米的工程费5万多元。另外,根据原告与被告的合同,每米的施工费用才5000多元,所以原告主张返工费用不合理。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及第三人企业基本信息,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主体身份情况。

证据二、供水管道工程劳务分包框架协议(原件),证明被告提供主材及对主材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实支付等约定。

证据三、第三人提供的送货单(复印件),证明本案所涉主材系第三人生产供应。

证据四、不合格主材球墨管照片及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第三人提供的主材球墨管质量不合格。

证据五、签证单七份(原件)及通水泵压漏水现场勘查照片。证明主材不合格导致原告返工,原告返工工程量及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

证据六、招标文件、第三人投标价格等(复印件)。证明第三人作为投标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球墨管,并承担因质量不合格的经济赔偿责任。

证据七、返工费用补偿协议及费用转账单各两份(原件)。证明第三人曾因提供的球墨管质量不合格对原告承担了返工费用的赔偿责任。

证据八:第三人管材复检申请、函,证明第三人一初检d3、d5项不合格但未对此两项申请复检,初检有效;芜湖新兴认可初检d3项不合格

证据九:竣工验收报告及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证明本案所涉工程验收合格,相关分项工程施工规范、质量合格

证据十:专业技术论文,证明第三人管材检验报告中d3、d5项是否合格与球墨管接口的密封性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证据十一: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证明诉请数额合法有效。

被告质证意见:证据一的三性无异议。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案涉工程的管材是由第三人提供。证据三、四的三性无异议。证据五,三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造成的损失申请委托第三方鉴定。证据六,三性无异议。证据七,与被告没有关系。对证据八、九、十、十一无异议,认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两第三人承担。

第三人圣戈班公司质证意见: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不清楚,关联性有异议,原告不能因为其与被告的施工协议将我们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另外,通过该协议,也更证明承接被告的工程需要相关资质,只有具备相关资质,施工才能保证工程质量,至于在施工中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是保证安装工程合格的前提条件,故原告应该着重分析其产生水质的原因。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我们供应管材与原告的损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证据四,关于我们管材质量不合格的鉴定报告已经作废了,因为在此次鉴定报告后还有第二份报告,该报告中明确了检测数据中第五项为合格,而原告提供的第四组证据中的第五项为不合格,故原告提供的第四组证据我们认为已作废,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五,真实性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因是确实现场发生了漏水事故,但漏水原因应是原告的施工所致,与我们方提供管材质量没有因果关系,故即便原告造成损失应自己承担,该证据只是证明了发生返工的事实。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我们确实通过招标进行合肥供水集团的供应商目录,事实上有供货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我们产品有质量问题。证据七,关于两份补偿协议真实性无异议,确实发生,但关联性有异议,补偿协议产生的前提是我们为了不影响与被告的业务合作及施工的及时性,才被迫签订了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为此我方才被迫做出让步,认可提出的管材存在口径的误差,但已经发生过的协议中所确定的事实与本次项目无关,并不能代表我方此次的管材有质量问题。证据八,无关联性,三性不予认可;证据九,只能证明该工程最终整体验收合格,不能证明原告当时施工的施工规范符合相关标准,故该证据与原告的证明目的无关联性。证据十,该证据只是学术性的探讨,是其个人发表观点,不能作为判定某些事实的依据,故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十一,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关联性均不认可,对于该鉴定报告我方曾与2019.7.15向鉴定机构及肥西法院出具一份评估报告异议书,现法庭仍然保留该异议书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

第三人新兴公司质证意见: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协议涉及的管子每米折合5000多元,这份协议非我方签订,对我方无约束力。送货单涉及我方的,真实性无异议,确实是我方供应,是根据我方与合肥供水公司的协议进行的供货。证据四,关于质检报告,没有看到质检报告原件,根据报告的结论,与原告主张的漏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证据五,返工六、七部分,我们只知道当时有一个漏水点,返工六我们知道,返工七我们不知道,也没有通知过我们。形成日期是同一天,返工的部位有重合,本身签证单没有我方参与,故无法确认。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证据七与我们没有关系。证据八,相同部分和以前庭审一致,不一致部分认为原告已经超出举证期限。证据九,不属于新证据,超过举证期限,该证据说明我方提供材料合格。证据十,来源不清晰,真实性无法确认。另外与我公司无任何关联。不认可论文内容。证据十一,真实性以及关联性均不认可。

被告自来水公司为反驳原告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销售合同,证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约定,第三人应向案涉工程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铁水管。

证据二、检测报告三份,证明两第三人供应的铸铁管存在问题,经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三、检验报告编号为20170114一份,编号为20170143的检验报告一份,第三人圣戈班公司提供的复检函一份,约谈签到表一份、芜湖公司提供的复检申请一份。证明圣戈班公司提供的管材承口深度经复检为合格,但d3和d5两项为不合格。

原告质证意见:对于三组证据均无异议。

第三人圣戈班公司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关于质保的规定明确约定卖方的产品责任仅限于其更换其提供的产品。因买方或第三方对产品的使用不当造成的任何损失,卖方不负赔偿责任。对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根据此合同更没有权利要求我方承担损失。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刚才也提到此份鉴定报告所鉴定的是13个项目,除去第二、三项均为合格,而此报告中的第二、三项的不合格并非是导致管材漏水的原因,根据规定,已经使用过的管材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因为管材在深达5米的压力下,如果填埋没有夯实,会造成管材变形,而鉴定报告中的平均值均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故该报告中亮相不合格不能作为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该报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稍后,我们请相应技术人员到庭对报告中的第二、三项中不合格的数据,向法庭进行技术上的解释。检测报告只是对其中一根管子的检测,并不涉及其他管的检测。证据三,20170114证据,和原告提供的第四组证据是同一证据,质证意见同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对外我公司申请复检函,三性无异议,该证据直接反映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中关于d3、d5不合格的检测结论与漏水没有因果关系。且已经使用过的管材不能作为外观尺寸鉴定的依据,此时管材已变形。对于约谈签到表,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认为我方提供的管材存在质量问题。对于芜湖公司的复检申请,与我方无关,不予质证。对于20170413复检报告,无异议。

第三人新兴公司质证意见:证据一,不发表意见。证据二,同上面的质证意见。证据三,对于约谈签到表,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对于复检申请,真实性无异议,与漏水没有因果关系。

第三人圣戈班公司为反驳原告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检测报告项目d3、d5不合格是因为管材在安装中高埋深,经过强大的载荷导致其变形,最终导致其不合格。经过工程师的支持,按照标准的安装埋设方法,做了基础回填,对管道进行分层夯实,最后一次性施压通过。按照正确的方法,管道不会变形,这次检测,同样的埋设高度,第二次检测就没有发生管道变形。这次的漏水与管道不合格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而由于施工安装导致的。

原告质证意见: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被告质证意见:还需进一步专家辅助证明。

第三人新兴公司质证意见:不发表意见。

第三人新兴公司为反驳原告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份采购合同。证明我方给合肥供水供货,合同约定诉争解决方式是仲裁。

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将芜湖公司作为第三人,是因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合同明确2014年3-6月份供货,而案涉工程发生在2015年。

第三人圣戈班公司质证意见:不发表意见。

依据前述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如下事实,一、自来水公司与建筑公司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

2014年7月12日,总包方(甲方)合肥供水集团肥西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分包方(乙方)建筑公司签订《供水工程劳务分包框架协》,一、工程范围。金寨南路东西侧DN1400:9.7KM给水工程和DN600、DN300:9.5KM给水工程。二、工程用料。主材球墨管材甲供,钢板卷管及其他配件由乙方自行采购。四、质保金5%。五、质保期为泵压通水后十二个月。

2017年2月13日,合肥供水集团肥西供水有限公司变更为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2018年8月28日,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姚宣变更为姜波。

因球墨管质量不合格致返工情况如下:

1、2017年2月27日-3月7日,对K2+277.15-K2+324.9段圣戈班公司球墨管更换。

2、2017年1月17日-20日,对K2+277-K2+292段圣戈班公司球墨管更换。

3、2017年1月12日-17日,对K2+342.9-K2+351.05段圣戈班公司球墨管更换。

4、2017年1月16日-21日,对K4+427-K4+449段圣戈班公司球墨管更换。

5、2017年1月9日-11日,对K2+272-K2+284.15段圣戈班公司球墨管更换。

6、2017年1月12日-17日,对K2+336.9-K2+342.9段新兴公司球墨管更换。

7、2017年2月27日-3月7日,对K2+321.9-K2+348.35段新兴公司球墨管更换。

二、自来水公司与圣戈班公司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

2015年3月10日,甲方(买方)供水公司、乙方(卖方)圣戈班公司签订《销售合同》,1、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金额。供方采用离心浇注工艺生产“穆松桥”品牌球墨铸铁管,按国家标准GB/T13295-2008标准生产,K9级,DN1200以下口径管道接口为TYTON型承插式接口,外喷锌130克/平方米并加涂沥青漆。DN1200及以上口径管道采用STD型承插式接口,外喷锌200克/平方米并加涂沥青漆。内衬水泥标准为GB/T17457-2009,喷锌标准为GB/T17456-2010。胶圈标准GB9876-88。四、产品质保期为一年。自交货之日起计算。卖方的产品责任限于更换起提供的产品。因买方或第三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卖方不负赔偿责任。若买方认为产品有缺陷,应在5日内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派遣代表检查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有效。

受供水公司委托,国家钢铁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7年2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2017GT(G)0114》,载明“产品名称:水用球墨铸铁管。规格型号:DN1400K9。生产单位:圣戈班公司。抽/送样日期:2017年2月8日。样品数量1根。检验结论:该样品d3\d5及承口深度项目不符合委托方提供的图纸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17年2月21日,圣戈班公司向供水公司提交《DN1400承口深度值申请复检函》,载明“2017年2月8日,在贵司的组织下新兴及圣戈班各一支DN1400/K9管道进行第三方检测,检测机构是国家钢铁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这两支管道来自14日现场挖出,当时的装配情况是新兴的承口配圣戈班的插口,圣戈班现场管道2016年生产,管号为101102。近日,我司收到101102#管道的检测报告,我司管道的承口d3\d5单点值及承口深度被检测机构判定为不合格。对此,我司认为,管道在高埋深的情况下,是会发生型变,承口由于土壤的压力导致椭圆,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里也明确管道的安装及回填夯实要求,我司管道的d3\d5的实测平均值满足我司内控图纸的公称值。还有一点,对于承口插入深度检测结果为241mm低于我司内控标准,我们也和检测机构进行沟通。由于我司管道承口是有倒角,读数时会存在误差,另当日天气情况恶劣外加管道表面有泥污影响当时的视线,故我司申请对于2017GT(G)0114号报告第5项管道承口插入深度进行复检”。

受供水公司委托,国家钢铁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7年2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2017GT(G)0143》,载明“产品名称:水用球墨铸铁管。规格型号:DN1400K9。生产单位:圣戈班公司。抽/送样日期:2017年2月20日。样品数量1根。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T13295-2013标准及委托方提供的图纸要求。

三、自来水公司与新兴公司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

2014年5月4日,采购人(甲方)供水公司、供货人(乙方)新兴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球墨铸铁管,DN1400。二、技术标准。满足2013年度合肥供水工程球管合格供应方招标项目(项目编号2013CGFZ0226)招标文件、合格供应方库内管理细则的规定,其中球化率指标优于三级。九、货物免费保修2年,保修期从管道安装试压验收合格之日开始。

受供水公司委托,国家钢铁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7年2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2017GT(G)0115》,载明“产品名称:水用球墨铸铁管。规格型号:DN1400K9。生产单位:新兴公司。抽/送样日期:2017年2月8日。样品数量1根。检验结论:该样品d3及断后伸长率A项目不符合GB/T13295-2013及GB/T13295-200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7年2月21日新兴公司提交《复检申请》,载明“贵司委托国家钢铁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我司的DN1400/K9管道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铸管d3面和断后延伸率指标不合格。我公司对检验中心的检测资质及对铸管d3面尺寸超差无异议。对于断后延伸率,我司和贵司一起取样后在我司实验室进行了检测,我司检测结果合格。同时根据GB/T13295-2008/GB/T13295-2013两个版本中对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都可以再进一步实验的内容,我公司现申请对现场封存的平行样,在国家钢铁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断后延伸率指标。”

受供水公司委托,国家钢铁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7年2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2017GT(G)0144》,载明“产品名称:水用球墨铸铁管。规格型号:DN1400K9。生产单位:新兴公司。抽/送样日期:2017年2月20日。样品数量1根。检验结论:该样品抗拉强度Rm及断后伸长率A项目不符合GB/T13295-201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1、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是管道质量问题,必须更换球墨管,而不能采取取外包扎或者截取漏水处并安装配件连接等方式解决。2、事发时,对于被置换的球墨管,各方均同意抽取一根样品进行检测。3、本案均是承插口漏水,涉及圣戈班公司的球墨管有5处漏水点,对应的是FG-001至FG-005签证。涉及新兴公司的球墨管有2处漏水点,对应的是FG-006、007签证,但新兴公司仅认可006签证,认为007签证不知情。4、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一处承插口漏水,需要更换两根球墨管。5圣戈班公司的球墨管均是8.15米,新兴公司的球墨管均是6米。6、圣戈班公司技术销售部李华成发表论文称,d3\d5为球墨管水管直径,承插口的尺寸应当符合GB13295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d2\d3\d4\d5),过松的接口尺寸不能保证期密封性,过紧的接口尺寸会影响管道安装。

又查明,在施工过程中形成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显示

部位:西侧桩号2+263-2+276、2+768-3+911、4+188-4+264、4+819-4+882DN1400,沟槽开挖分项工程、沟槽回填分项工程、钢管接口连接分项工程、管道铺设分项工程在2016年验收均合格。部位:西侧桩号2+276-2+576DN1400球管,沟槽开挖分项工程、沟槽回填分项工程、球墨铸铁管接口连接分项工程、管道铺设分项工程在2016年验收均合格。部位:东侧桩号4+316-4+435、4+866-4+986DN1400球管,沟槽开挖分项工程、沟槽回填分项工程、球墨铸铁管接口连接分项工程、管道铺设分项工程在2016年验收均合格。部位:东侧桩号4+435-4+671DN1400球管,沟槽开挖分项工程、沟槽回填分项工程、钢管接口连接分项工程、管道铺设分项工程在2016年验收均合格。部位:东侧桩号4+316-4+435、4+866-4+986DN1400球管,沟槽开挖分项工程、沟槽回填分项工程,在2016年验收均合格。涉案工程于2017年7月10

日竣工验收合格。

再查明,依原告申请,受本院委托,安徽建清工程咨询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金寨南路东西侧DN1400给水管道工程FG-001-007号签证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七张签证总造价3828589.28元,其中001-005签证人工和机械停滞费118113.44元,006-007签证人工和机械停滞费29689.93元。2019年11月11日,该公司出具《金寨南路东西侧DN1400给水管道工程FG-001-007号签证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补正》。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国家钢铁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7年2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2017GT(G)0114》,检验结论“该样品d3\d5不符合委托方提供的图纸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是否必然导致承插口漏水,或说与承插口漏水有必然关系。二、2017年2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2017GT(G)0115》,检验结论“该样品d3及断后伸长率A项目不符合GB/T13295-2013及GB/T13295-200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是否必然导致承插口漏水,或说与承插口漏水有必然关系。三、七张签证的工程造价。

关于焦点一、二,因本案是合同纠纷,故在本案中本院仅对建筑公司、自来水公司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进行评判。从自来水公司对建筑公司所举证据十的质证意见“对证明目的-第三人管材检验报告中d3、d5项是否合格与球墨管接口的密封性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无异议”可知,自来水公司认为d3\d5不合格是引起球墨管承插口漏水的原因,结合圣戈班公司技术销售部李华成发表论文,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二,在庭审中,圣戈班公司、新兴公司除对签证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外,对鉴定报告提出如下异议,鉴定人员苏克诚出庭接受质询并在庭后出具了《鉴定意见补正》,为此本院再次组织开庭,鉴定人员苏克诚亦出庭接受质询。具体情况如下:

1、圣戈班公司认为,003、005、006、007签证存在重复计算?

鉴定人员答复:该四张签证内容是不重复的,有的是不同地段,有的是不同时间,相同的工作内容并没有重复计算。已在报告的第八页、第九页中注明重复内容。在鉴定人员回复后,圣戈班公司围绕该问题没有其他意见。

2、新兴公司认为,签证中没有无损探伤检验、管道试压、水管消毒冲洗,但是鉴定意见书却计价?

鉴定人员答复:施工工程中按照技术规范必然产生的环节。定额中该项是单独计列。按施工工艺中即使签证单中没有做也应计价。

新兴公司认为,工艺要求是否有规范标准?

鉴定人员答复:按照国家规范施工。无损探伤检验在工程联系签证单的附件工程量表有明确记录。无损探伤检验在工艺上有明确要求。

《鉴定意见补正》:水管消毒冲洗在签证附件“工程量表”中有明确记录,按照设计及国家规范(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要求,供水管道必须进行消毒冲洗才能验收。

3、新兴公司认为,签证单007中没有发电机台班内容,为何计价?

鉴定人员答复:庭后核实。

《鉴定意见补正》:发电机台班在签字中明确“现场用电由75KW柴油发电机提供”,具体工程量依据电焊机所有台班,电焊机台班工程量按照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中电焊作业所需台班计取。

4、新兴公司认为,对于签证六第五项涉及10000元的看护费是否有必要?

鉴定人员答复:不是我鉴定范围,签证中有体现。

5、新兴公司认为,签证六第六条现场人工机械长时间停滞,该部分是否需要计费?

鉴定人员答复:不是鉴定范围。

6、新兴公司认为,签证六第三条对于破除碎石以及混凝土地面,现场是否可能发生?

鉴定人员答复:去看过,但已经没有现场了。

7、签证六、签证七中水泵台班计取了发电机台班费用,此部分为重复计费,因为台班定额费用中包含电费?

鉴定人员答复:水泵的定额中,电费已经扣除。软件版中已经扣除,但纸质鉴定报告中看不出。

《鉴定意见补正》:水泵抽水台班在套用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定额子目SZ481时仅保留人工费,不存在重复计算电费。

本院认为,因在本案中不涉及对第三人责任的评判,故对第三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本院不予置评。自来水公司对七张签证总造价3828589.28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第三人并非合同相对方,故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肥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28589.28元;

二、驳回原告肥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68元,由原告肥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68元,被告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38000元。

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梅乐喜

人民陪审员  李小龙

人民陪审员  倪海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