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23267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北京路201号1幢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3205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6232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9元、保全费24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