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通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大丰鑫旺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苏0602执恢6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通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大丰鑫旺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人民政府已将执行款211313.98元(含诉讼费3400元)、执行费3070元汇至本院账号,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南通通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至此,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人民政府本案中承担的义务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