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5443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季春,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焰,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五联路151号2号房。
负责人:汪贤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二: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四:大丰鑫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大丰鑫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步静宜
人民陪审员  张春玲
人民陪审员  巫美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顾宗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