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5443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季春,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焰,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五联路151号2号房。
负责人:汪贤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二: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四:大丰鑫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大丰鑫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步静宜
人民陪审员 张春玲
人民陪审员 巫美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顾宗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