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5执恢6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南感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5号楼(创业广场E座)二层B213室。
法定代表人:焦安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中段黄台仓储货运站内。
法定代表人:逯胜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济南感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济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该被执行人高消费。执行中,本院查询了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能实地找到该被执行人经营地和人员,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东
人民陪审员 张士清
人民陪审员 杨少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顺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