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451号
原告:山东百谷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胡清华。
被告:济南感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齐鲁软件园**楼(创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马先亮。
原告山东百谷云计算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感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百谷云计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百谷云计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