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感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感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嘉诺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天执字第31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感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嘉诺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天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济南感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天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