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致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03民初1810号
原告:安徽致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8516580Y(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4352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致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致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致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致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5元,减半收取1527.5元,由原告安徽致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