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6372号
原告:北京冠峰行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A2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812342317。
法定代表人:蔡冠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超,男,汉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70振信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435236。
法定代表人:王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冠峰行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冠峰行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4元,本院予以退还人民币5049元。
审判员 陈蕾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林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