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4633号
原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70振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435236(1-1)。
法定代表人:王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万江,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港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港汇中心**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87205581T(1-1)。
法定代表人:程永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奇,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冀骥,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滁州港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