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3民初1994号
原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70振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435236(1-3)。
法定代表人:王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鹏飞,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省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国宏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洪昌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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