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2869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天中南路与兴业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5747799K。
法定代表人:叶锐,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长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08809409。
法定代表人:刘兴昌,董事长。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0)鲁1626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永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时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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