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特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特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3民初10057号 原告:青岛海特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51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27802733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青岛海特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海特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海特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原告款2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2日,被告紧急用钱,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支“今借**(青岛海特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借款期为1个月(于2021年6月13日前归还)。借款人:***2021.5.1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推脱至今,为此请贵院判予所请。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原告青岛海特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5月12日,原告青岛海特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20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青岛海特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青岛海特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于2021年6月13日前归还)/借款人:***/2021.5.12”。后原告青岛海特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均未果。 庭审中,原告称,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并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银行转账记录一份、保全保险费500元的发票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青岛海特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基于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借款2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6月13日前,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及时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0月11日)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海特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1日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6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共计427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青岛海特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璐 附:平度市人民法院帐户信息: 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支行 账号:9820********。 打款时请注明案号及审判员姓名。